吴汉洪,刘雅甜 |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与反垄断政策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
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习近平
[引用格式]:吴汉洪,刘雅甜.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与反垄断政策 [J].财经问题研究,2018,(9):3-5.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与反垄断政策
吴汉洪,刘雅甜
吴汉洪(1957-)男,广西崇左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E-mail : @126.com
刘雅甜(1990-),女,河南新乡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政策研究。E-mail : liuyatian@ruc.edu.cn.
一、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
互联网是当今全球经济中最强大的力量之一,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言,互联网已经成为“通用技术的推动者”,它能够重组世界经济活动,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虽然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互联网行业快速的创新步伐、企业之间的并购浪潮及互联网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促使学者和监管机构去了解这一行业的竞争特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动态竞争。动态竞争是互联网行业的主要特征,集中体现在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上,例如,产品周期短,“市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进入门槛低,有更好想法的新公司可以很快上市并成为市场领袖等。其中,动态竞争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企业的寿命周期迅速缩短。在传统行业中,一些大公司的平均寿命长达80年以上,但在互联网行业,一般都在10年左右。
第二,注意力竞争。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都在努力寻找和提供注意力。这些在线注意力的竞争者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获得注意力,再通过其他产品和服务将该注意力出售给商家、开发商和其他重视注意力的企业[1]。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用户数量逐渐饱和,而且用户的空余时间也达到了上限,因此,越来越多在线企业为争取用户的注意力而展开竞争。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推陈出新的方法来吸引用户注意力,这就导致了新公司持续进入市场,现有服务的不断更新升级。而且,在线企业的流动性和用户需求弹性通常面临着高度的竞争约束,而这种约束限制了他们提价、降低产品质量或者排除竞争者的能力。
第三,平台竞争。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基于平台向多边市场主体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整合多主体关系,创造价值使多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低复制成本及去中心化的特征。在互联网行业中,平台竞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平台竞争具有马太效应,率先建立用户基础的大企业获得整个市场,赢者通吃。二是平台竞争具有一般聚集性,主要表现在平台可以聚集多种主体、海量信息、主体的各种关系和社会资源及大量用户。三是平台竞争又称为生态竞争,就是网络平台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主体之间又相互连续、互动,逐步演化成相互依存的生态系统。
二、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需要考虑的几个关系
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竞争特点,因此,在考虑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竞争问题时,应该注意到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垄断与竞争。经济学的竞争悖论表明,一方面,竞争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低的价格和更多的商品选择;另一方面,竞争会导致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也就是说,竞争会造就垄断者和市场支配者,而垄断和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会反过来限制竞争。在互联网领域中,大企业和小企业共存是一种常态,而且即便行业内只有少数几个企业,竞争仍然是激烈的,这一现象不同于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传统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行业当中的竞争者越多,竞争则越激烈,而互联网行业的动态竞争、注意力竞争和平台竞争等特点使得在该领域中,即便市场结构比较集中,在位企业依然面临大量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第二,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传统的反垄断理论主要着眼于静态效率,追求的是静态福利最大化,即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出动态竞争的特点。因此,在思考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与竞争问题时,不仅需要考虑静态效率,也要考虑动态效率,其中,动态效率主要指的是激励研究与开发活动。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有必要促进创新及连续进入带来的长期效率增加,则社会需要承受短期静态效率损失,即经济学中经常提及的权衡取舍。
第三,反垄断政策与创新激励。在动态产业背景下,反垄断政策当局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推行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会鼓励竞争,促进创新。在动态产业中企业经常为获得市场完全控制权而竞争,换句话说,企业并非在市场中竞争,而是在竞争市场。创新作为赢家通吃竞赛而发生。企业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求获得一个“杀手级应用”,快速成为新的产业标准。熊彼特用“创造性破坏”一词来描述这类产业的竞争。此外,在一些产业中通常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征,其背景是企业需要在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大量资金。在这些产业中,市场势力理论的存在并不是市场失灵的象征,而是进行创新的一个必要条件:成功企业需要赚取高利润以收回之前的大量投资。在动态产业反垄断问题上,一些学者认为,反垄断机构倾向于过多关注静态效率,而这样做会忽略下面的事实:动态产业中价值的主要来源与企业创新能力有关。另一些学者则否认反垄断机构基本上只关注静态效率这一事实,其理由是重大创新通常来自弱势企业而非具有支配地位的在位者,前者引入颠覆性技术并试图推翻现有的市场领导者,而后者从维持现状中受益。Segal和Whinston利用博弈论模型考察了反垄断政策在具有系列发明的产业中所产生的影响。模型的结论是,反垄断政策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他们帮助潜在进入者免受在位者的打压;另一方面,他们减少了在位者的价值,也因此削弱了进入者扩大投资以成为市场领导者的激励[4]。毫无疑问,如何处理反垄断政策与创新激励的关系是理论界和中国竞争监管机关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政策建议
与传统市场相比,互联网引发了创业浪潮和竞争热潮,大量的投资和收入用于研发,以及新的竞争对手成功进入。但这不一定是坏事,只要他们保持活力,新的、更有效率和创造性的国内外企业的进入应该是可能的和有益的。因此,互联网需要的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极具竞争力的生态系统,这并不是说在监管过程中,竞争执法机构应当对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视而不见。恰恰相反,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如何更好地理解互联网行业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与传统实体市场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与其他行业一样,反垄断政策依旧是阻止和补救互联网领域反竞争活动的重要工具。
不过,理应注意到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具有自身的特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原理仍然适用,但相关分析可能需要更新、调整和完善,比如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在应用到双边市场界定时需要加以改进。此外,由于对互联网行业的规律性把握还不够,竞争执法机构应该审慎监管,既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危害企业的发展。这也就是莫林奥尔豪森所说的“监管谦卑”:冷却这些市场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活力是所有监管者或竞争执法者应该做的最后一件事。
基于此,笔者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研究。由于目前关于互联网行业的经济理论和法律都还不健全,所以,应该加强研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了解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规律。此外,产学研、执法机构及法官应该共同探讨互联网产业当中的公共政策问题。第二,鼓励跨领域、跨学科的交流和合作。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算法合谋,需要加强经济学家、法学家及行业专家的交流与合作。第三,增加与外界的沟通。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互联网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亦是如此。虽然中国的互联网在商业模式和用户数量方面具有优势,但欧美国家在核心技术等很多方面仍具有领先地位,因此,有必要加强与欧美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邓 菁)
陈 禹 | 互联网时代需要什么样的经济学
郑 磊,郑扬洋 | 区块链赋能实体经济的路径——区块链 Token 经济生态初探
袁煜明,王 蕊 | Libra 的运营、监管与“类 Libra”的功能畅想
曲 创,刘重阳 |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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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责任编辑:李明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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